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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27  作者:胡胜 点击:[] 分享到:

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来源: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陕西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研究共性关键技术、增强技术辐射能力、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实施军民央地部省三个融合的重要平台。在增强原始创新能力、支撑创新驱动源头供给、产出高质量原创成果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围绕学科发展前沿和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聚集和培养科技人才,研究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和行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产出高水平、原创性科技成果,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与竞争实力,为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知识、人才储备和技术支撑。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坚持“总体规划、重点建设、定期评估、动态调整、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在省内注册的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模式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计划;

(三)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重点实验室的检查和评估;

(五)负责重点实验室有关科研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

(六)负责重点实验室指导咨询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运行和管理;

(三)负责新建重点实验室的审查推荐;

(四)协助省科技厅开展重点实验室的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规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二)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四)负责重点实验室科研工作进展和年度考核。配合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做好重点实验室的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 建设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发展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重点建设、强化管理。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按照学科类、企业(含军民共建)类、省市共建类、联合共建类四个类别进行布局。

第十一条 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联合组建的重点实验室,应由依托单位和成员单位共同组成管理理事会,制定相应的章程和共建合作协议,制定明确的合作目标和任务。

第十二条 申请组建重点实验室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特色鲜明;有较雄厚的科研积累,拥有国际、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有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能力,具备凝聚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条件,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二)学术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主持过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并取得了重要成果,有团结协作和组织协调能力。拥有一支稳定、高水平的研究、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研究团队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成果的学术影响和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三)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合理可行。

(四)具备良好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

(五)依托单位具有为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行提供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的能力。

(六)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的,须有重点学科的支撑。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转制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应从事本领域前沿技术、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在研究领域和方向上要有明显的地方特色和优势,符合地方发展战略需求,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和较大的发展潜力。

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要充分发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作用,以加盟或伙伴的形式,在相近学科领域和研究方向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

第十三条 申请组建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按要求填写《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初审,向省科技厅推荐。中央在陕单位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重点实验室申请材料的审查,组织专家对符合要求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进行评审论证,择优立项,并由依托单位填报《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建设计划进行实地考察和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验收。对通过建设验收的重点实验室,发文正式批准成立。对没有通过建设验收的重点实验室限期1年整改,经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撤销组建批复。

第四章 运行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本学科领域学术带头人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任期为五年,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目标和研究方向的确定与调整、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学术活动提供指导和建议。

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例会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的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一般由9-13人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有条件的单位,应在国内外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各团队学术带头人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他人员由学术带头人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按主要研究方向和任务组成科研团队开展研究工作。要保持合理的人员结构和规模,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与学术争鸣氛围,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人才的培养,不断提升团队的创新活力和竞争实力。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实现资源共享。积极参与国内外重大科技合作与交流。建立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制度,通过设立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五个一”标准(即拥有1个特色鲜明的学科领域、1支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一个不低于1000平米的科研场地、一批不低于1000万元的科研设备、一个评估期内不低于1000万元的科研经费)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重点实验室信息管理平台,实现重点实验室信息的实时更新,形成重点实验室日常管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聘请省内外高层次科学家、实验室管理专家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省重点实验室指导咨询委员会,为实验室制定发展规划、完善运行机制等提供科学、可行的决策咨询。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运行机制与管理制度建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保密规定。建立健全重点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不断增强科研队伍的凝聚力和创新活力。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学术规范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进行登记,发表和转让时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业务。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充分发挥学科与科技优势,加强与行业、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建立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联盟,积极开展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科研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与开放共享,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专用设备的开发研制,保障实施重大科研任务对仪器设备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 依托单位要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及时掌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状况与存在的问题。依托单位在每年二月底前将重点实验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考核结果、本年度工作计划以《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的形式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作为重点实验室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考核与评估。按照“一年一考核,三年一评估”的原则,采用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重点实验室评估计划的制定,每年年底前公布下一年度评估工作计划和参加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名单。具体的考核与评估工作由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专业机构每年依据省重点实验室提交的《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年度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年度考核,按学科领域每三年对省重点实验室进行一次绩效评估。

第三十五条 评估主要对评估期内重点实验室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三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对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的优秀类重点实验室,推荐申请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予以通报,并限期1年整改。经整改评估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三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经费,列入省科技厅当年经费预算。

第三十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省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各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状况,以及省重点实验室指导咨询委员会意见,与依托单位协商对现有重点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和整合。重点实验室需要变更、扩展研究方向或更名的,须经学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陕西省××重点实验室”“陕西省××企业重点实验室”“陕西省××军民共建重点实验室”“陕西省××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陕西省××联合实验室”。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0日。2011年5月9日印发的《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陕科基发〔201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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