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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11-01 阅读量:

2006年7月1日 起国家实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正式在册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2006年7月1日 前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增加相应的离退休费, 2006年7月1日 后离退休人员退休费的核算也作了相应的调整。2006年工资改革是我国建国后的第四次工资改革,意在建立一套功能齐备、结构简化、操做方便、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

一、岗位绩效工资概况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各类各级岗位分别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在岗位设置和聘任工作完成之前,岗位工资暂按各岗位起点标准执行。

2、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算相应的薪级工资。薪级工资的套算仅限2006年7月工资改革时从原工资体系套改到新工资体系使用。自 2006年7月1日起 ,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1月起执行。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3、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上级工资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2009年学校根据国家及陕西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岗位设置及聘任工作的实施,制定了《西北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和《西北大学绩效工资实施细则(试行)》,并从2009年1月起实施。绩效工资由基础补贴和奖励津贴两部分组成,基础补贴和奖励津贴分别占绩效工资总额的60% 和40%。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执行相应类别和等级的绩效工资标准,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岗位设置和聘任工作完成之前,绩效工资暂按所聘岗位起点标准执行。基础补贴由学校根据考勤结果随工资按月发放,每年发放12个月。奖励津贴在教职工完成所聘岗位的岗位职责后,按照实际业绩和贡献确定发放标准,年终考核后一次性发放。其中,机关和业务单位人员奖励津贴,年终考核合格后,按照所聘岗位相应奖励津贴标准一次性发放;院系、研究所(室)人员奖励津贴,由各院系、研究所(室)在年终考核的基础上,按照本单位《奖励津贴分配方案》一次性发放。绩效工资自筹单位可参照学校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实施细则》,报学校审核后执行。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我校不在此项改革范围内。

二、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1、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 和获得 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我校不执行初期工资,直接按所聘岗位兑现岗位工资)。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

1、 2006年7月1日 之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适当提高离退休费。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主要贯彻以下原则:一是总体保持现行政策的连续性,同时完善有关政策;二是适当提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妥善协调好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企业退休人员之间的待遇关系;三是建立退休费正常增长机制,逐步实现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待遇政策脱钩。

2006年7月起,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标准为:行政管理人员,正厅级1220元,副厅级940元,正处级670元,副处级490元,乡科级及以下职务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职务350元。

2006年7月起,退休人员按以下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关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及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2、 2006年7月1日 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以下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离休人员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计发退休费的工作年限以满年满月计算。

3、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发放。

按照省上有关文件要求,从2007年10月起对离退休人员按照相应标准和比列增加生活补贴。

人事处

2010年5月

附件一:《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人发[2006]147号)

附件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表及套算表》(表1——表6)

附件三:《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等问题的实施意见》(陕人发[2006]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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