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北大学津贴自筹单位津贴发放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01 阅读量:
校发[2003]人字24号 各院、系、处、室、馆及直属单位: 《西北大学津贴自筹单位津贴发放的规定》已经校党委常委会2003年5月30日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西北大学津贴自筹单位津贴发放的规定》 西北大学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西北大学津贴自筹单位津贴发放的规定 为了规范津贴自筹单位津贴发放,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现对津贴自筹单位津贴发放做出以下规定: 一、在完成学校下达任务的情况下,可按学校规定的同类人员标准发放。 二、在超额完成学校下达任务的前提下,发放标准原则上可比学校规定的同类人员上浮10%,分配方案报主管校长审批,人事处备案;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较大业绩,可由主管校长提出超出10%以上的上浮指标,但最高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同类人员标准的50%,分配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三、津贴自筹单位要按照学校津贴分配办法制定和完善各单位的津贴分配细则,报主管校长审批。 四、津贴自筹单位要自觉遵守学校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学校规定的加班、补贴等其它福利标准,不得随意出台规定,变相发放和违反规定发放钱物,违者将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 五、津贴自筹单位分类如下: 1.以下津贴自筹单位按本规定执行: 成人教育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校、校医院、生产经营用房开发管理中心、产业处、化研所、师资培训中心、财务处结算中心、基建处工程队。 2.出版社、后勤集团、附中、附小可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津贴发放标准和实施办法,报主管校领导或主管单位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实施。 3.其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可按校办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有关办法与规定,一律废止。 七、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