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04]人字7号
关于印发《西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处、室馆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开创我校博士后工作的新局面,进一
步规范
博士后管理,发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积极作用,促进我校博士后工作更上新台阶,结合学校实际,现将《西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附文后)印发,请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西 北 大 学
二ΟΟ四年一月六日
主题词:印发 博士后 管理 办法通知
抄送:校领导,党群系统各部门、各党总支(直属支部)。
校长办公室
2004年1月6日
印发
西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
强我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管理工作,吸收国内外优秀的年轻博士来我校从事高水平的研究工作,增强我校科研和教学队伍的活力,造就高水平的科技人才,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博士后的身份
1、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是国家正式工作人员,享受我校在职职工的有关待遇,按照流动编制人员进行管理,参加所在院系的有关组织活动和学术活动。博士后的日常工作由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和流动站所在院系共同管理。
2、博士后的工作性质:以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为主,适当承担一部分教学工作任务和社会服务工作。
第二条 博士后的招收名额
3、每年招收名额根据国家资助经费及当年自筹经费具体情况确定。
4、鼓励各流动站与企业联合招收
项目
博士后,日常经费及科研经费由企业提供,具体事宜按照联合招收培养协议执行。
第三条 进站条件
申请到我校做博士后的人员,除符合国家博管会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在业务能力上尚需具备《西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条例》中所规定的进站条件,方可考虑招收为我校博士后。
第四条 博士后的申请手续和审批程序
5、凡申请来我校做博士后的人员,应向我校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或流动站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博士后申请表》一式四份(含原件);
②两位本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的《专家推荐信》;
③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培养单位的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答辩决议书一式两份;
④博士学位论文一份;
⑤在国外留学的博士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
⑥如果申请人为委托代培研究生、在职研究生、现役军人研究生,均需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做博士后的公函。
⑦能表明其能力的科研成果证明、学术论文、成绩单等进站所要求的有关材料。
6、流动站合作导师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试,初试通过后,提出书面意见。然后,提交设站院系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7、院系应组织5-7人的专家复试(包括面试)小组,对申请人员进行统一复试。复试工作要本着“确保质量,择优录用,宁缺毋滥”的原则,在重点考察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工作能力以及思想修养等方面的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复试意见。
8、各流动站所在院系复试通过后,填写书面意见报校博管办。
9、学校博
管办对
博士后候选人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请候选人再次答辩,然后确定招收名单。最后由校博管办将申请材料报陕西省博管会审批,经批准后由省博管会发放进站通知。
第五条 录取与报到
10、已被批准招收的博士后必须按期进站,无故逾期半个月,学校有权取消其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规定进站之日前向校博管办请假。
11、已被批准招收的博士后,在我校医院体检合格后,凭进站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我校博管办办理报到手续。统招统分博士后所在原单位须在其报到前将个人档案寄我校博管办,档案未到者,暂不办理正式报到手续。
第六条 外
籍
博士后
12、外籍学者申请进我校博士后流动站
从事
博士后研究者,经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后,将其申请材料报送教育部审核,同意后再报省博管会批准,方可接收其进站工作。
13、外
籍
博士后的日常经费仍按
国内
博士后的标准拨给。外
籍
博士后的个人生活费可根据具体情况,按国家规定发给。
14、外
籍
博士后的旅费、探亲、旅游、医疗保险和意外保险等费用均由本人自行负责。
第七条 在站管理
15、博士后进站后,须签订《西北大学博士后工作协议》,明确在站期间的基本工作任务及应遵守的事项。协议书一式三份,校博管办、流动站所在院系、博士后本人各一份。
16、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应结合我校流动站所在学科承担的重点科研任务,由本人在进站后三个月内提出,在征求合作导师意见并经流动站专家(博士生导师)评议通过后,由流动站负责人与博士后签订协议。明确科研课题内容、要求、验收形式、应提供条件等,作为出站结题评审的验收标准,并报校博管办备案。
第八条 经费来源
17、博士后经费来源根据具体情况主要分国家资助、学校资助和自筹经费三种。
18、国家资助:现标准每人每年为3万元,主要用于其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费用(包括购买资料、实验试剂、小型仪器;发表论文、参加学术会议等)和本人的生活福利费用(包括工资、房租、补贴等),由学校严格控制。
19、学校资助:根据具体情况由学校确定,具体用途参照国家资助标准执行。
20、自筹经费:每人每年确保不少于2万元经费,主要用于其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费用(包括购买资料、实验试剂、小型仪器;发表论文、参加学术会议等)。
21、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从博士后经费中提取3%作为管理经费,用于博士后日常管理(订阅有关杂志、开展联谊会、参加会议等)工作。管理费由校博管办掌握统一使用。博士后出站后,剩余的经费转入学校博士后专项基金,博士后本人和博士后所在院系均不再使用。
第九条 工资福利待遇
22、博士后工资从报到之日起按月计发。从博士后报到之日起24个月为在站时间,出站之后即停发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工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3、在站期间博士后享受学校规定的岗位津贴,发放标准按学校具体规定核发,从学校事业经费中统一支出。
2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是资助博士后人员中优秀者,以利于其完成科研工作任务的资助金。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科学基金资助但未用完,出站后若留我校工作并继续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可继续使用剩余的博士后科学基金。
第十条 住房标准
25、学校为博士后提供一套博士后公寓,提供基本生活设施,相关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6、博士后应爱护住房内的一切设施(包括家具),离站时应主动通知学校检查住房、家具,如有损坏,应予赔偿。
27、博士后出站时,应主动到学校有关部门结清图书、闭路电视收视费、水电费等手续,方可办理出站手续。
28、博士后使用的水电费、闭路电视收视费等与我校正式职工相同。根据学校规定,博士后入住公寓后,水电费、闭路电视收视费、房租(每月每套暂按100元标准收取)由博士后本人缴纳。博士后公寓的房租收归学校,其维修、粉刷、暖气费(暖气补贴不再向个人发放)等支出,由学校事业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户口及配偶、子女的随迁
29、博士后在我校流动站工作期间,在我校落常住户口。
30、凡愿意来我校做在职博士后者,本人、配偶以及子女的手续均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31、从博士后进站之日起,符合流动条件随迁或借调来校但未在校内应聘上岗的博士后配偶,每月可享受300元的生活补贴(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关于短期出国交流
32、若因工作需要,且条件具备,经学校批准,在站博士后可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进行与本人研究课题有直接关系的合作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为保证在站博士后人员按期出站,博士后人员出国合作研究原则上不同意延期,若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延长期间,国内生活费用停发,国外的费用自理。
33、博士后回国后应及时向所在院系及校博管办递交工作报告。
34、在国外停留时间逾期30天,则作自动退站处理。其配偶由学校借调聘任工作的,解除聘任关系,退回原单位,博士后住房收回,有关手续未清的,从其剩余的博士后经费中扣除。
第十三条 出站手续
35、博士后未经出站考核评定,不能办理出站手续。
36、工作期满出站者,需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并附工作单位的接受函(若获得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者,还需完成《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总结报告》),经学校签署意见后,报送省博管会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出站手续。
37、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时,须凭办完手续的“离校表”到校博管办领取分配工作报到证,到录用单位报到。
第十四条 合作导师的职责
38、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的合作者和指导者,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情况和思想表现负有检查、指导、督促的责任。
39、合作导师应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政治思想、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的综合业绩进行评议,写出鉴定意见。
第十五条 设站院系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40、博士后工作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学校由一名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博士后工作,人事处为归口管理部门。流动站所在院系由一名领导负责博士后工作,具体工作可由所在院系指定专人兼管。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政治思想、科研和日常行政及考核工作由所在院系负责。
41、人事处设立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办理博士后的进站、出站、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等工作,协助各设站院系搞好博士后科研工作的检查,负责各流动站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以及本校博士后联谊会等日常工作。
42、校博管办负责博士后报到、工资、福利待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在职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档案的保管和传送。博士后分配工作后,归入个人档案的材料为:《博士后申请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进站通知、博士后报到通知、工作单位接受函、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
43、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的业绩和科技成果材料及其它需要存档的材料按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44、博士后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按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经费管理使用暂行规定》(87国科发干字0270号)文件和我校有关的财务管理规定办理。博士后经费应单独立帐,专款专用,由校博管办具体负责审批。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出站后,由校博管办协财务处将出站博士后的剩余经费转入校博士后专项基金。
45、科研处协助各设站院系做好在站博士后的科研业务协调工作,各种科研项目的申请、科研成果的鉴定、申报等工作。
46、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办理博士后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的有关事宜,协助做好外籍博士后涉外及在站期间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内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