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部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政策制度- 人事工作- 正文

关于印发《西北大学校内提前离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01 阅读量:

关于印发《西北大学校内提前离岗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大人〔2016〕52号


各单位:

《西北大学校内提前离岗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6月15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大学

2016年7月6日

西北大学校内提前离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妥善做好人员分流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前离岗条件

(一)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提前离岗。

(1)因机构合并或撤销无法安排的人员;

(2)待聘人员;

(3)因病不能工作达半年以上的人员;

(4)学校同意的其他情形。

(二)工龄满30年的非教学科研人员,也可申请提前离岗。

第三条 办理程序

(一)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其中,科级及以上干部还须经党委组织部审核;

(二)人事处研究;

(三)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四条 提前离岗期间的待遇

(一)提前离岗期间基本工资按在岗时的70%发放,享受学校发放的校内生活补贴,不享受在岗人员绩效工资;

(二)提前离岗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三)提前离岗可按在岗人员相同条件,参加薪级工资普调;

(四)按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

(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单位为提前离岗前单位。

第五条 提前离岗期间的管理

(一)提前离岗人员行政关系转入离退休工作部门,由离退休工作部门负责对提前离岗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二)提前离岗人员须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组织活动,关心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16年7月7日至2021年7月6日施行。《西北大学实行校内提前退休暂行办法》(校发〔1998〕人字第013号)废止。


Copyright © 2019 | 西北大学人力资源部 版权所有 |管理
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教育科技产业区学府大道1号 邮编:710127 | 电话(传真):029-88308223 邮箱:rsch@nwu.edu.cn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