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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选聘毕业生暂行办法(西大人(2015)43号)

发布日期:2016-11-01 阅读量:

关于印发《西北大学选聘毕业生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大人〔2015〕43号

校内各单位:

《西北大学选聘毕业生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10月12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10月29日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大学

2015年11月9日


西北大学选聘毕业生暂行办法

为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毕业生选聘工作,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学校工作实际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选聘原则

公平公正、程序规范、标准严格、德才兼备、择优录用。

二、选聘岗位

本办法选聘岗位包括教学科研岗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学生辅导员岗位。

三、选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二)品学兼优,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身心健康。

(三)所有学历、学位均应在海内外著名高校或科研机构获得。

(四)工作报到时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必须齐全。

四、教学科研人员选聘

(一)选聘条件及类型

1.正常选聘

在毕业两年内且可以正常派遣的博士毕业生或博士后出站人员中选聘,选聘人员应科研成果卓著,教学能力突出,其中理工科博士不超过32周岁,博士后不超过34周岁;文科博士不超过34周岁,博士后不超过36周岁。按事业编制选聘。

2.破格选聘

(1)对少数不满足学校正常选聘规定的学历或年龄略超,但科研能力特别突出,科研成果达到我校特别评审副教授科研成果要求、满足教学科研岗位工作要求、综合能力优秀的应届博士毕业生或博士后出站人员,经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后,按事业编制选聘。

(2)学校外语、艺术、体育、新闻、法学等学科,对少数年龄符合正常选聘要求、毕业于专门学校且学科排名居全国前列、综合能力优秀的应届博士毕业生或博士后出站人员,经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审核、校长批准后,可按事业编制选聘。

(3)对少数不满足正常选聘的学历、年龄和上述破格选聘的科研、学科条件,但教学科研单位又亟需的人员,且科研潜质好、已发表多篇高水平论文、试讲结果达到优秀,经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审核、校长批准后,按人事代理方式选聘。

人事代理方式选聘的教学科研人员,在第一个聘期(三年)内考核合格,获批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或以第一作者、署名单位为西北大学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者(人文社科),可转入事业编制;对于第一个聘期(三年)内未获得以上成果者,除外语、艺术、体育三个学科以及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所聘教师可根据工作需要续聘外,其他学科所聘教师不予续聘。

(二)选聘程序

1.信息发布。发布招聘信息,公开招聘岗位和招聘条件。

2.报名。应聘人员按照招聘信息的要求报名。

3.单位审查考核。用人单位根据学校计划负责对应聘者进行初审、考查,具体包括:

(1)审查推荐。用人单位对应聘者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包括: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科研成果等。

(2)报送材料。用人单位成立由党政领导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参加的不少于7人的考查小组,并将考查小组名单、试讲时间和地点、试讲人相关材料报人事处。

(3)试讲考核。用人单位组织试讲、考核,学校委派教学督导员参加,试讲内容应涵盖预授课程及近年来取得的成果等内容,考核应结合选聘条件和岗位要求,从德能勤绩及心理健康等多角度全面考核。

(4)单位公示推荐。在试讲考核的基础上,经用人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按照试讲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选,在本单位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选聘意见及试讲有关材料报人事处。

4.学校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在西北大学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5.身体检查。拟聘用人员到规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6.聘用报到。公示期无异议、体检合格人员,按程序签订就业协议书,拟按人事代理方式选聘的人员,须先签订人事代理合同后按程序签订就业协议;毕业后持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来校办理报到手续。

五、非教学科研人员选聘

学校对非教学科研人员全面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学校设立择优转入机制,两个聘期内表现优秀的人事代理人员,学校将根据编制等实际情况,按一定程序和比例选拔后,择优报上级部门审批核准转入学校事业编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一)辅导员和管理人员

1.选聘条件

应聘学生辅导员岗位者,应为应届硕士毕业生或应届博士毕业生,中共党员,在本科或研究生学习期间担任过学校、院(系)主要学生干部,硕士不超过27周岁,博士不超过32周岁,学习成绩优秀,具有较强业务能力、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应聘管理岗位者,应为应届硕士毕业生或应届博士毕业生,硕士不超过28周岁,博士不超过32周岁,学习成绩优秀,具有较强业务能力、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2.选聘程序

(1)信息发布。发布招聘信息,公开招聘岗位和招聘条件。

(2)报名。应聘人员按照招聘信息的要求报名。

(3)审查考核。人事处商有关职能处室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考核,确定进入学校面试环节人员名单。

(4)学校面试。学校成立辅导员、管理人员选聘面试考查小组,对进入面试考查环节的人员进行面试,面试成绩采用百分制。

按面试考查成绩从高到低取拟聘计划的6倍确定取得参加学校笔试和岗位填报的人选。

(5)学校笔试。对取得笔试资格人选进行笔试考查。笔试成绩采用百分制。

(6)单位、岗位填报。经过面试考查,取得岗位填报资格的人员,按公布的计划填报志愿,如岗位报名人数达不到计划数5倍时,可根据学生意愿调剂报名岗位。如调剂后仍达不到5倍时,原则上取消该岗位招聘。

(7)心理健康测试。应聘者根据学校安排参加心理健康测试。

(8)单位考查推荐。招聘单位成立公开招聘学生辅导员、管理人员考查推荐领导小组,制定考查推荐方案,报人事处备案,根据方案对应聘者进行全面考查,考查成绩采用百分制。单位考查结果按照成绩由高到低按招聘计划的3倍确定人选推荐到学校。

(9)确定公示人选。根据“学校面试成绩×30%+学校笔试成绩×20%+单位考查成绩×50%”的计算办法确定综合成绩,按岗位按综合成绩高低排队,按岗位招聘计划的2倍确定公示人选。

(10)学校公示,确定拟聘用人选。公示人选名单在西北大学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按岗位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确定拟聘用人选。

(11)身体检查。拟聘用人员到规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进入体检环节的应聘人员不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为放弃体检。体检费按医院体检收费标准,由参加体检的人员缴纳。对体检不合格的予以淘汰。空缺名额,按岗位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招聘单位推荐人员无符合条件者,本次招聘计划取消。

(12)聘用报到。拟聘用人员体检合格后签订人事代理合同和就业协议,按规定持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等材料办理聘用、报到手续。

(二)专业技术人员

1.选聘条件及类型

(1)正常选聘。应聘专业技术岗位者,应为毕业两年内且可以正常派遣的硕士毕业生、博士毕业生或博士后出站人员,硕士不超过28周岁,博士不超过32周岁,博士后不超过34周岁;选聘人员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较高的综合素质。

(2)破格选聘。对部分专业性强、生源极缺而实际工作特别需要的专业技术岗位,经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审核、校长批准后,按岗位需求选聘。

2.选聘程序

(1)信息发布。发布招聘信息,公开招聘岗位和招聘条件。

(2)报名。应聘人员按照招聘信息的要求报名。

(3)审查考核。人事处商有关职能处室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考核,确定进入单位考察环节人员名单。资格审查合格人数达不到招聘计划5倍,原则上本次招聘计划取消。

(4)单位考查。招聘单位成立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考查推荐领导小组,制定考查推荐方案,对符合条件者进行全面考查,考查成绩采用百分制,依成绩高低,按招聘计划的3倍确定人选推荐到学校。

(5)学校笔试。对单位推荐人选进行笔试考查。笔试成绩采用百分制。

(6)确定人选。根据“单位考查成绩×70%+学校笔试成绩×30%”的计算办法确定综合成绩。按岗位按综合成绩高低排队,按岗位招聘计划的2倍确定公示人选。

(7)学校公示、身体检查、聘用报到的程序与要求和辅导员与管理人员相同。

六、其他

(一)为深化改革,逐步实现从相对集中的管理模式向统筹管理、分类指导的管理模式转变,激发基层单位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对有特殊需求的部分岗位,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实行二级单位人事代理。

二级单位人事代理人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参照学校人事代理人员缴纳五险一金,费用由原工资支出渠道解决;具体选聘计划、条件、程序等由用人单位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二)毕业生选聘工作中如有重大事项需要研究,交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三)学校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应聘者,将给予取消应聘资格、解除就业协议、辞退等处理。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西北大学关于选留优秀毕业生的暂行规定》(校发〔2004〕人字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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