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级各类科技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依据各级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地是依托学校建设的由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管理的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协同创新中心等科学研究类机构。
第三条 基地是围绕国家目标,根据科学前沿发展、国家战略需求以及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开展基础研究、行业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资源共享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基地建设依托院(系、所)开展,应与院(系、所)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紧密结合,在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凝聚科技创新团队、培养高层次人才、提升学科水平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五条 基地管理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基地实行校、院(系、所)两级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七条 科技处是基地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指导基地的建设与运行;
(二)根据国家统筹布局、地方经济发展需求和学校学科发展方向,组织各级各类基地申报工作;
(三)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基地进行检查、验收和评估等工作;
(四)会同相关院(系、所)商定基地主任和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主任人选并行文报送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五)组织基地年度工作考核。
第八条 院(系、所)是基地的主要建设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各级各类基地培育和推荐申报工作;
(二)为基地提供相应的建设与运行条件,支持基地主任开展基地建设、验收、运行、评估等工作;
(三)会同科技处商定国家级基地主任和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主任人选;
(四)确定省部级基地主任和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主任人选并报送科技处备案;
(五)落实学校稳定安全工作相关要求,负责基地安全工作,督促基地主任履行基地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 基地主任是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基地建设发展目标,凝练科学研究方向;
(二)做好基地日常运行与管理;
(三)聘任基地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
(四)会同科技处、依托院(系、所)确定国家级基地管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名单,并报科技处备案;
(五)会同依托院(系、所)确定省部级基地管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名单,并报科技处备案;
(六)负责基地验收和评估工作;
(七)商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主任定期召开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会议,对基地建设与发展进行指导;
(八)在学校相关部门和院(系、所)的指导下,履行基地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是基地的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基地建设发展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
(二)审议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报告等。
第三项 申请与立项
第十一条基地申报立项程序:
(一)科技处根据中、省基地申报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申报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按照要求撰写申请书,组织申报材料,并聘请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后提交科技处;
(三)科技处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评审后择优推荐至上级主管部门;
(四)申报单位应当根据申报工作安排参加会议答辩和现场考察工作;
(五)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中省战略和创新链布局需求支持建设的基地由科技处会同相关院(系、所)组织推荐。
第十二条 经批准立项的基地,按要求填报计划任务书等相关材料。
第四章 建设与运行
第十三条 基地主任遴选和聘任程序:
基地主任任职条件以其主管部门管理办法要求为依据,上级部门无特别说明的,原则上主任应为在职在岗人员,应是本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聘期为每届五年。国家级基地主任由科技处会同相关院(系、所)按程序商定
建议人选并报送学校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批聘任;省部级基地主任由依托院(系、所)按程序推荐并报送科技处审核,经学校审批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由学校聘任。
第十四条 基地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遴选和聘任程序:
基地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以主管部门管理办法要求为依据。
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委员由基地主任商依托院(系、所)联合确定,由学校聘任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基地名称和研究方向应当根据基地建设与发展适时调整,变更程序为基地商依托院(系、所)向科技处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 基地应当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开放基金,吸引国(境)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参与研究工作,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基地要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第十七条 基地获得的建设和运行经费按照经费来源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财务管理相关办法执行,仪器设备采购和管理按照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基地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人员在执行基地科研任务或利用基地物质条件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基地名称,申请专利、科技成果转化等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基地要制订和完善自身建设和发展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基地人员的安全教育以及对仪器设备、实验药品和计算机网络等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基地要加强信息化工作,建立平台网站,及时更新数据,保证运行良好。
第二十一条 基地应当重视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加强成果统计和年度总结工作,并做好存档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
(一)科技处对省部级以上基地实行年度考核。每年3月30日前,各基地将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提交至科技处,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基地名称,原则上各项成果可按“基地归属度”拆分填写在多个基地,但比例之和不能超过100%,科技处将组织专家予以评审考核;
(二)基地的年度考核结果以及主管部门针对国家级、省部级基地验收及评估的结果均作为重要依据纳入院(系、所)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条 定期评估。
国家级、省部级基地须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按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动态调整。
基地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与学校的考核、验收与评估工作,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一)对于运行情况良好、成效显著的省部级科技创新基地学校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
(二)对于运行情况不好、考核不合格的基地,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有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冲突或不一致的,以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28日至2028年11月27日施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原《西北大学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西大科〔2018〕11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