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1日
陕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建立和完善项目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22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监督是指省科技厅作为监督管理主体,对归口省科技厅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申请、使用、验收等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国家安排我省的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国家科技项目经费监督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项目经费监督的主要对象是承担归口省科技厅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及其合作(协作)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等。
第四条承担单位应落实单位法人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规范科技计划经费支出,并自觉接受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的监督。
第五条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对其推荐的项目审核确认,并协助省科技厅开展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省科技厅按照依法、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对项目经费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开展项目经费监管有关的政策宣传和培训活动。
第二章监督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省科技厅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重点监督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主要内容包括:
(一)承担单位内部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对中、省项目经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针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情况,以及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等。
(二)承担单位的项目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置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三)承担单位的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包括按照核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序规范性;拨付合作、协作单位预算资金规范性及监管情况;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情况;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挤占、挪用、转移项目经费,自行分解、擅自转拨项目经费等问题。
(四)承担单位用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及管理情况。包括批复购置设备预算的执行情况,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购置设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等。
(五)承担单位的项目经费决算和财务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包括编报决算和结题财务报告情况,及时清理账目、确定项目支出情况,结余经费的认定和上缴情况,以及拖延财务结账、长期挂账费用问题等。
第八条省科技厅综合运用预算评审(评估)、中期评估、财务验收、绩效评价、受理举报等方法,通过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科技经费实施监督管理。
(一)预算评审(评估)。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前,对通过技术评审和现场考察的重大重点项目,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经费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合法性进行评审(评估),以确定项目最终支持经费额度。
(二)中期评估。重大项目实施期间,省科技厅对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自评、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结题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三)结题审计。项目经费支持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结题验收时,需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进行专项审计。专项经费支持金额30万元以下的,承担单位应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四)绩效评价。省科技厅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特点,对项目经费投入产出情况进行分类考核与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担单位和项目组负责人及其成员今后申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受理举报。省科技厅接受社会各方的举报投诉,并对涉及到的单位或个人开展核实调查工作。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九条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工作由省科技厅直接组织检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地方科技部门组成检查组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条委托开展的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履行规范的委托程序和手续。受委托单位在具体的监督工作实施中,承担委托人赋予的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工作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计划。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年度监督检查的内容和重点,部署开展监督工作。
(二)通知单位。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遴选确定开展监督检查的单位和项目,并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
(三)准备资料。被检查单位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准备相关资料。
(四)现场检查。检查组根据需要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就检查结果与被检查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
(五)结果处理。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项目推荐单位应积极督促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提供科技经费监督检查所需的各种材料,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对监督工作的咨询作用,建立对专家和中介服务机构的遴选、考核和评价制度。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监督管理信息数据库,全面记录省级财政项目经费监督计划、组织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结果以及整改落实情况等。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经费监督管理方面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记录,对长期信用良好、无重大违规行为的承担单位,纳入项目经费监督管理优秀单位名单,同等条件下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考虑支持;对严重失信者,将其纳入科研诚信体系“黑名单”,一定期限内不得申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五条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加强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对因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会计核算不规范等造成重大损失的,省科技厅将通过限期整改、停拨经费、通报批评、追回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预算申报、预算执行、财务验收等方面存在违规、违纪、违法等情况,省科技厅将通过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追回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项目推荐单位,未按要求履行科技经费监督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将取消其项目推荐资格。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将进一步加强对参与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工作的第三方机构的管理,建立规范的遴选、委托、管理机制,对发现的违规、违纪第三方机构,将通过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0日。2013年8月1日印发的《陕西省科技计划经费监督管理办法》(陕科条发〔2013〕10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