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不断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进一步规范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工作,提高发展党员质量,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工作,必须围绕党的建设的目标,根据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的整体要求,积极培养,加强教育,严格考察,全面提高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质量,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为党员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保证。
第三条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培养教育与全面培养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培养教育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四条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阶段性考察与经常性考察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考察与群众评议、个人自评相结合的原则,重点考察与全面考察相结合的原则。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
第五条对在学习和工作中表现较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要求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已向党组织提交入党申请书,并经党支部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应由党支部指定两名培养考察人。
第六条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程序:
1、由本人向所属的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
2、党支部征求申请人所在班级、团支部及老师意见,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3、对入党积极分子名单进行公示;
第七条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的条件:
(一)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对党有正确的认识,积极要求进步,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三)在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表现较好,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作风正派,团结同志,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党支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应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日常培养工作。在指定培养联系人后七天内将《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发给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每季度填写一次培养考察表。
第九条积极创造条件,采取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工作中压担子等多种形式进行培养,帮助他们在实践中不断得到锻炼和提高。
第十条根据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不同情况,对一般培养对象、重点培养对象和发展对象,进行分层次、有计划、有重点的培养。
三、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
第十一条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是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入党积极分子政治理论水平和思想政治觉悟的重要途径。必须把教育贯穿于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的全过程。
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教育的基本内容: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通过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不断提高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素质和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
(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的教育。帮助入党积极分子不断明确入党条件,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帮助入党积极分子树立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明确入党目的,端正入党动机,以实际行动向党组织靠拢。
(四)入党程序教育。帮助入党积极分子熟悉入党程序,认真履行入党手续。
第十三条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一般可采取以下方法:
(一)参加党课培训,系统地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党员条件等内容。
二)创造条件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观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看专题片和参加先进事迹报告会等,帮助入党积极分子更加深刻地了解党情、国情,增强对党的感情。
(三)积极开展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入党积极分子的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入党积极分子在各种活动中的骨干作用。
(四)有计划地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一定的党的生活,接受党内生活锻炼,不断增强他们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政治责任感、荣誉感。
(五)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自学的辅导,增强入党积极分子自学的自觉性和学习效果,提高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的能力。
第十四条不断加强教育管理,完善教育机制,促进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五条努力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不断增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感染力、吸引力和影响力。
第十六条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加强培养教育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培养教育效果。
四、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
第十七条党支部应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及时了解入党积极分子在各个阶段、各个方面的表现情况,积极引导入党积极分子按照党员条件严格要求自己,不断追求进步。
第十八条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应加强对其一贯表现的考察,同时要重点考察其在关键时刻的政治态度和表现。
第十九条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的主要内容:
(一)理想信念和入党动机。看其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政治立场是否坚定,能否自觉实践党的宗旨,对党是否忠诚,思想上、政治上是否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遵守法律法规、校
纪校规以及思想道德素质、生活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第二十条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应采取日常考察、任务考察、活动考察等灵活、有效的方法进行。
第二十一条采取个别谈话、群众评议、听取培养联系人的意见、听取思想汇报、查阅档案、函调、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全面掌握情况。
第二十二条考察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应广泛听取本部门党内外教职工及有关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个别谈话和群众评议的范围一般为:
(一)本班级的学生干部及党内外学生代表。
(二)院党委负责人、培养联系人、任课教师、政治辅导员、团总支书记。
第二十四条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鉴定应写明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的时间、培养教育方式及对入党积极分子表现的基本评价、主要优缺点等。
第二十五条在考察的基础上,党支部应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分析和调整。及时把新发现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中来。对基本具备入党条件的,要及时列为发展对象,并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发展建议。
第二十六条发展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经党组织培养教育达一年以上,基本具备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
(二)对党有较为全面和深刻的认识,共产主义信念坚定,入党动机端正。
(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四)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党内外群众反映较好。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党委。
五、附则:
本意见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的有关规定为准。
中共西北大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党委
201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