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学教职工辞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人事管理工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职在岗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和A类人事代理人员,申请调离或辞职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本人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离和辞职的原因,申请调离者还需提供调往单位商调函。

(二)单位审核。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审核意见。

(三)学校审批。

1.教学科研岗位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者,须经人事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2.处、科级干部,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3.学生辅导员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有科级职务的还需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4.其他人员由人事处审批。

第四条 学校同意辞聘的人员,必须妥善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不得携带学校的科技成果(包含但不限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装置,计算机软件和生物、矿产新品种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的资料、数据等材料)、文件资料、设备、器材等,不得侵犯学校经济技术利益,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条 辞聘人员,应当在学校同意之日起1个月内在学校办理完结离校及人事档案转移手续。手续转出之前,仍为学校职工,不得擅自离岗,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手续办理

(一)凡经学校出资培训的,应收取培训费,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满一年递减20%执行;

(二)其他费用按有关协议和合同约定执行,如给学校工作带来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应向学校赔偿损失,具体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开具《离校手续表》,办理离校手续;

(四)办理人事档案转出手续。

第七条 辞聘人员的配偶如属因引进人才或稳定队伍调入学校的,必须同时办理调离手续。

第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已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16年11月18日至2021年11月17日实施。《西北大学教职工辞职、辞退暂行办法》(校发〔2001〕人字第023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抄送:校领导,党群系统各部门、校内各党委(直属党支部)。

西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 年11月14日印

原文件下载:关于印发《西北大学教职工辞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上一篇

西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西北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