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5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建保〔2015〕48号)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15〕116号)精神,提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在尊重群众自愿选择、自主决定补偿方式的前提下,制定我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
一、方式与途径
(一)货币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对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可直接给予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商品住房。
(二)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由征收人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可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比价等方式,统一集中购买区位、价格、配套设施适宜的商品住房,用于安置被征收人。市级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实施单位负责制定相应的商品房购买方案,报市城改办备案。
(三)政府通过搭建平台或预订服务,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的安置需求,以单个项目为单位或辖区统筹,通过搭建平台提供商品住房信息的方式或通过征收人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订金锁定房源的方式,提供比市场售价优惠一定幅度的房源,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购买,并由被征收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结算购房价款,办理相关手续。
二、责任主体
市城改办是本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主管部门。市建设、规划、国土、财政、房管、地税、市政、公安、工商、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力度,新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40%,货币化安置面积折合为实物安置面积后计入本年度保障房考核任务。
三、具体措施
(一)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在执行《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办法》)“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规定的基础上,在征收奖励期限内再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作为奖励。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在征收奖励期限内按照《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3—6个月过渡补助费。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与补偿办法》相关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偿费和奖励费,同时免费提供搬家车辆。
(二)严控实物安置优惠政策。
对选择实物安置的被征收人,要严格按照《征收与补偿办法》相关规定标准进行补偿,严格控制选择实物安置的优惠政策幅度,不得随意提高补偿和奖励标准。
(三)逐步减少实物安置房建设规模。
对已落实安置房源、双方已签订协议、群众仍在外过渡的改造项目,应按照协议约定做好在外过渡各项工作,并加快安置房建设,确保被征收人早日回迁;对尚未实施的改造项目,应进一步详细摸底,可与被征收人签订货币化安置意向协议,并结合实际修编原项目建设计划,逐步减少直接建设安置房的数量,优化安置房源调配,积极引导货币化安置,消化存量商品住房。
(四)完善政策支持。
1.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按规定购买商品住房并缴纳契税的,持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审核确认后,财政部门按契税缴纳额全额补贴给被征收人,具体工作由房管部门办理。
2.选择自主购买政府组织房源或者选择政府集中购买商品住房的被征收人,持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可优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免收产权登记费。
3.棚户区居民取得的货币安置补偿款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4.对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申报货币化安置面积,市城改办进行确认后,市本级和城六区的项目由市财政按照8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给投资主体;其他区(县)、开发区的项目可结合当地实际,按照不高于此标准参照执行。中省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优先用于全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5.对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面积在计算项目安置面积与开发面积之比时计入安置面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6.对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面积折合的实物安置面积不再进行建设,涉及的分摊用地优先用于公益设施建设,用地进行划拨,计算容积率时可纳入总用地指标;也可在补交该部分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后,将其调整为开发用地,但原批准的开发面积不得增加。
7.对纳入国开行贷款的政府投资棚户区改造项目,所需的货币化补偿款,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国开行专项贷款,由项目所在地政府优先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收购商品住房用于安置被征收人或用货币直接补偿被征收人。
8.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被征收人的子女可自主选择在原被征收区域内或新购商品房所属区域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按学区内生源办理入学手续。
四、监督与管理
将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纳入对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对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