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与环境学院

规章制度
城市与环境学院院务委员会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学院专家教授的智囊作用,使学院决策民主化、管理科学化,并逐步完善院务委员会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院务委员会是我院议会和咨询的最高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为学院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及学院的发展建设献计献策提供咨询,对学院的重大事情进行评论议政。

第二条 院务委员会在院长的领导下工作。

第三条 院务委员会有院正、副院长、党委正、副书记、院工会主席、系主任、著名学者和学科带头人等组成。院长任主任,可设副主任1—2人,秘书1人。

第四条 院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2—4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院务委员会主要任务是:评议审查学年、学期工作计划、总结;评议审查年终职工考核及其结果;审议学院和学科发展建议规划、计划及其实施办法、措施;院党政联席会或院长办公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事关学院发展建设的重大事件,经院党政联席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认为需交院务委员会审议的,可随时召开院务委员会。

第七条 院务委员会由院党政联席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召开的具体时间和主要内容,由院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第八条 院务委员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坚持言无不尽,言者无罪的原则与会者应广开思路、畅所欲言。院务委员会秘书要做好记录。

第九条 院务委员会会议之外其它时间,院务委员们可经秘书或学院党政领导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学院工作随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院党政班子对院务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质疑应认真对待,仔细研究,实事求是地予以采纳或答复。

第十一条 院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关心和了解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建设情况。

2、对专业改造、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院改革等关系学院发展前途的重要或重大事项要特别关注,并及时向学院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学院突发性重大事件要有主见,并能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和意见。

4、随时吸收和学习国内外兄弟学院系的经验,值得学习或借鉴的及时向学院通报。

5、广泛联系群众,将广大师生员工中的好思想、好意见、好建议及时向学院相关领导反映。

6、审议和检查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并可向有关领导提出质疑。

第十二条 本规定经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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