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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档案馆档案安全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日期:2017-07-03|阅读:次

第一条为做好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西北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成立档案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馆长任组长,小组成员包括办公室主任和一名工作人员。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为: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安全保密工作的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负责本馆档案安全保密工作的宣传、教育、布置、检查等事宜。

第三条定期检查、维修各种仪器设备;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实账物卡是否相符。

第四条本馆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对外开放:

(一)涉及党和国家及学校秘密的;

(二)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五条在接收、保管、提供利用档案时,应认真核对、签字、登记、注销,做到手续严格、帐目清楚。

第六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严禁随意摘抄、传播密级档案内容,严禁私自复印档案材料。

第七条对于涉密档案,必须依照《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密级。涉密档案实行单独存放,专人管理。

第八条查阅涉密档案必须经档案馆馆长审批,履行批准手续后,在档案阅览室查阅。需复印时在档案复印室复制。未经批准,不准将涉密档案借出。借阅人要对档案的安全负责,防止失密。

第九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档案带出本馆,不得随意阅览、复制和摘录档案内容。

第十条借阅档案完毕后,由本馆工作人员将档案放回库房,不得在办公室存放。

第十一条各种文件材料不得任意堆放或悬挂,用后应锁在文件柜或办公桌内。

第十二条在工作中形成的废纸、复印废纸,应及时销毁,不得随意扔掉。经批准销毁的档案材料和不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指定专人进行销毁,不得当作废纸处理。销毁机密文件应登记造册,并有人负责监销。销毁人及监销人要对档案内容的安全负责。

第十三条档案工作人员一旦发现档案材料有丢失、损毁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采取必要的挽救措施。

第十四条档案库房严禁存放易燃、易爆、腐蚀物品、食物,严禁烟火。切实做好温湿度调节及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霉、防虫、防鼠、防光等工作。

第十五条无关人员进入档案工作人员办公室,不得随意翻看正在整理的档案,如有此情况,档案工作人员要及时制止。

第十六条房门钥匙不得转交他人,档案库房的钥匙要由专人保管,非本馆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库房。

第十七条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每日下班离开前,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水源;节假日前后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西北大学档案馆

一四年六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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